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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兆勇:不要使吉林洮南浮桥案成为法律的绝望之地!

时间:2023-07-12    点击: 次    来源:法询网    作者:杜兆勇 - 小 + 大

    不要使吉林洮南浮桥案成为法律的绝望之地!

    吉林洮南浮桥案引起法律界罗翔教授视频喊话、韩旭教授撰文、杜兆勇律师等撰文,在全社会激起激烈的对正义的呐喊,而在吉林洮南浮桥案发生地却没有激起过多涟漪,这是“灯下黑”或“太阳黑子”吗?

    如果没有外界尤其是法律界的强烈反应,可能洮南浮桥案永远也没有纠正的机会,冤沉海底。
    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反省,如果不能激起地方的正义供给,逐步达到自给自足的地步。什么都指望外部社会的救济,那么仍然远水解不了近渴。
    怎样为地方法治输入“活水”呢?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三条。
    一、不要等着偶发的公民丁永恒举报该案审判长冒名顶替上大学,而应该着手建立制度性的规范。最少每年由地方公民对于法官、检察官、警官进行一次审查、评议、投票,投票者过半数即行免去该法官、检察官、警官职务。
    同时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前,也都进行一次国民评议与审查或投票,充分听取民意,即区县案件由区县民进行审查、评议,地市级案件由地市民进行审查、评议,省部级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进行审查、评议,确保案件具有最大的公开性,具有成熟的民意基础,具有可信的正义基础。而不是都要等着像吉林洮南浮桥案这样翻案难上加难,法治最好的状态是防患于未然。
此制度可称之为公民对司法人员的“国民审查与考评制度”,以公民投票来决定司法人员的去留。
    二、地方民意机关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区县级案件,区县民意机关有区县政调查权;对于地市级案件,地市民意机关有地市政调查权;省部级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意机关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调查权。重点调查行政机关在侦查立案当中、检控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是为权力服务、为一部分公民服务还是为地方全体公民服务。此制度可称为民意机关对案事件的审查制度,即“地方政治调查权”,重点审查的是案事件的办案机关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是否具有行政民主、行政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正。
    三、赋予律师“国民审查制度”的建议发起权,赋予律师“地政调查制度”建议发起权。
    只要赋予代理律师“国民审查制度”一定的发起建议权限,律师得在每年中随时发起“国民审查制度”建议,更好地随时监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员,对于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公正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可以随时预防冤假错案,提前给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敲警钟”,“打预防针”。只要赋予律师一定的“地政调查制度”建议发起权,律师会和民意机关进行很好的沟通,民意畅通,一通百通。
    对于法律执行到位、监督到位,就能避免造成冤假错案。法律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体现在每一个案件当中。不能仅仅局限于地方人大代表来法庭旁听一下案件,而是要他们独立发挥监督作用,发挥独立的价值主体作用。使民意机关日常工作司法化,听证化,调查取证化,辩论化,逐渐具备法治化立法机关的所有要素,具备监督侦查人员、检控人员、审判人员的能力。
    面对像吉林洮南浮桥案这样众多的不公案件,我们不能时时处处指望罗翔教授、韩旭教授、杜兆勇律师等随时去充当“救火队员”,而应该着重于激活现有的法律制度,向地方的权力机关、民意代表、地方律师要正义,进一步促进司法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立法机关的改革,使权力结构更加合理运行,奔着向为地方公民提供最大的正义供给的目标前进。
    这是吉林洮南浮桥案给我最大的思考。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杜兆勇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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