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7 点击: 次 来源:中法新闻网 作者:云慧 - 小 + 大
近日,九名国内泰斗级专家和三家著名律师事务所和一家法律权威机构论证了广东云联惠模式,出具了约50万字的专家论证报告,发表了《寻找云联之钥》的代总报告,引起了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针对云联惠是否构成非法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问题,专家论证报告之《法律意见书》首先论述了非法传销的定义和形态,然后从云联惠是否存在拉人头、高额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层级关系等方面研究了云联惠提供的材料,得出了否定的结论,其认为云联惠的共享消费模式与非法传销格格不入。 然后从犯罪构成上对云联惠运行以来的情况进行分析,最终认为云联惠的商业模式不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第224条关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同时,专家回顾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背景,叙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然后对照云联惠消费共享商业模式诸费用要素包括会员费、创业共享金、代理费等进行分析,得出结论: 云联惠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均不符合《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云联惠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参与论证的专家有:郭道晖,原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中国法学》杂志总编辑;夏家骏,原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翔,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百揆,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熊文钊,著名法学家,中央民族大学行政法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客座研究员;梅慎实,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券期货法律研究所执行所长;翟业虎,著名法学家,首都经贸大学民商法教授,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仲裁委仲裁员。王占阳,著名经济学家,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经济学教授,中国改革50人论坛成员。晏智杰,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原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所长。 专家们一致认为: 1、云联惠是新时代消费共享经济的创新模式,是连接商家和消费者的互联网商业平台; 2、云联惠是给国家作过多种贡献的主体合法企业,其运营的宗旨是消费共享和为人民服务,没有骗取民众钱款的主观故意; 3、云联惠将平台的16%的自有的合法收入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比例,以赠与的形式分配给消费者和商家,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赠与关系。这种赠与式的分配行为打破了商界无商不奸,追逐剩余利润最大化的规则,演绎了商界消费共享和商界雷锋的神话。这种消费共享模式符合新时代的共享经济和“一带一路”的要求,拉动和刺激消费,回笼国内资金,促使我国经济向好发展; 4、云联惠消费共享的返还模式客观上是收付同源、以收定支,民法上属于将自有合法收入的赠与行为,运作本质不存在资金断裂的庞式骗局的风险,不是拉人头交会费团队计酬式传销。 5、云联惠商业模式的理论基础是陈瑜教授《消费资本论》,就是消费行为本身在一定模式下是可以收益和增值的。云联惠将这种理论付诸实践。这种赠与积分由消费者和商家共享消费红利的模式不是庞式骗局。 6、云联惠的消费共享赠与积分的模式是营造和谐买卖双方关系、创建良性竞争商业环境、净化社会风尚纯洁心灵的可持续、可发展、可倡导的先进的消费共享经济模式。 7、云联惠是一种先进的消费共享创新模式,和传销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不深入了解和操作云联惠模式的,觉得云联惠模式像传销。
8、云联惠共享经济模式是合法的,其利国利民利社会的初念和传销以诱骗方式销售商品牟利的动念有着本质的区别,云联惠商业模式是消费共享的惠国惠民惠社会的新生事物,绝不能和违法犯罪的传销和非法集资同列。 9、云联惠商家众多,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可以通过警告、罚款、勒令整改甚至对个别违法商家进行法律处理等方式予以解决,但不宜对云联惠整体予以否定。 著名媒体人与记者代表向云联惠法律顾问等人提出了问题,对方一一做了解答。 莅临会场的近40家媒体中的部分媒体列表: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人民日报新闻战线杂志、人民日报海外版、人民网、中国经济时报、中国财经导报、中国企业报、光明日报、企业观察报、中国日报、大白新闻、财经杂志、人民风采、中外企业文化杂志、商务财经网、消费时报、中国消费者报、硅谷网、科技频道、国际商报、中国产经新闻报、中国经济周刊、法制日报法治周末、人民法治网、香港评报、法制网、金融界杂志、中国财经报道网、中国城市报、中国资讯、检察日报方圆法治、国际商报、中法新闻网、中国联合商报的代表以及北京大学中国战略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莅临会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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