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4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举报人:杨晓华,女,汉族,生于1961年2月9日,身份证512301196102090986,住江东街道菜场居民委5组75号,党员,组员代表,电话15023513256。 举报人:肖跃华,女,汉族,生于1944年11月28日,身份证512301194411280960,住江东街道菜场居民委5组24号,党员,电话15826206713。 举报人:彭晓英,女,汉族,生于1970年9月24日,身份证512301197009240964,家住江东街道菜场居民委5组75号,组员代表,电话18723802931。 被举报人:薛维云,党员,江东街道菜场居委五社社长。 一、个人虚报面积23.013亩,冒领补偿款226447.92元 第一张明细单:2013年3月31日菜场五社3号弃渣场青苗补偿表,薛维云有面积8.845亩,金额10702.45元,银行账号40223XXXXXXXXX2278; 第二张明细单:菜场五社临时占地明细表,薛维云有面积12.938亩,金额15654.98元,银行账号40223XXXXXXXXX2278; 第三张明细单:2013年1月菜场五社临时占地青苗补偿明细表,薛维云有面积1.23亩,金额1489.59元,银行账号40223008(尾数未拍照完); 薛维云辩称,是因为该社社员罗治华、王兴义、陈小林、陈永禄、陈永文、冯平等人没有银行卡或外出,由本人代领取后再发给相关人员。 事实上,罗治华等六位社员,明细表里有姓名、有金额、有账号,就不应存在代领取。如: 1. 罗治(志)华,菜场五社临时占地明细表,有面积0.052亩,金额62.92元,银行账号40223XXXXXXXXX1502,在该明细表里薛维云也有面积12.938亩,金额15654.98元,银行账号40223XXXXXXXXX2278; 2. 王兴义,2013年3月31日菜场五社3号弃渣场青苗补偿表,有面积0.083亩,金额100.43元,银行账号40223XXXXXXXXX1918,在该明细表里薛维云也有面积8.845亩,金额10702.45元,银行账号40223XXXXXXXXX2278; 3. 陈小林,2012年10月15日菜场五社临时占地青苗补偿明细表,有面积0.251亩,金额307.71元,银行账号62286XXXXXXX1457,在该明细表里陈永禄也有面积0.291亩,金额897.67元,银行账号40223XXXXXXXXX2995,在该明细表陈永文也有面积0.139亩,金额168.19元,银行账号6228XXXXXXXX298(尾数没拍照完); 4. 冯平,菜场五社临时占地明细表,有面积0.064亩,金额77.44元,银行账号6215XXXXXXXXX181,在该明细表里,也有薛维云的名字,面积12.938亩,金额15654.98元,银行账号40223XXXXXXXXX2278。 因此,薛维云辩称罗治华、王兴义、陈小林、陈永禄、陈永文、冯平等人没有银行卡或外出由本人代领取款后再发给相关人员其理由站不住脚,因为在同年同月同日、又在同一张明细表里,都有薛维云和被代领取款人罗治华、王兴义、陈小林、陈永禄、陈永文、冯平其姓名,面积、金额、银行账号,为什么不直接将款打入罗治华等人账户,非要代领取出来后再发给他们呢?明显说不过去。就用薛维云的话讲,是罗治华等人没有银行账户,由本人代领取出来后再发给相关人员,问题是罗治华等人明细表上有面积,那么薛维云明细表里23.013亩面积从何而来?事实上,薛维云家未被临时占用土地,众所周知。 根据《江东管理所关于高速公路临时用地补偿发放台账》计算,薛维云家还应该并已冒领取如下项目补偿款: 经济林木2000元/亩×23.013亩=46026元; 青苗费(1210元/亩×4年)4840元/亩×23.013亩=111382.92元; 产值差补偿(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田土按3000元/亩计算)3000元/亩×23.013亩=69039元。 也就是说,薛维云家虚报面积23.013亩,并已冒领取经济林木46026元+青苗费111382.92元+产值差补偿69039元=226447.92元。 二、为他人虚报面积9.725亩,并已冒领取补偿款92299.56元 1. 薛理,在一张青苗补偿明细表里,有面积2.99亩,1210元/亩,签字盖印后共领款3617.9元。 根据《江东管理所关于高速公路临时用地补偿发放台账》计算,薛理家还应该并已冒领取如下项目补偿款: 经济林木2000元/亩×2.99亩=5980元; 青苗费(1210元/亩×4年)4840元/亩×2.99亩=14471.6元; 产值差补偿(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田土按3000元/亩计算)3000元/亩×2.99亩=8970元。 也就是说,薛理家未被临时占用土地,虚报面积2.99亩,并已冒领取经济林木5980元+青苗费14471.6元+产值差补偿8970元=29421.6元。被举报后在处理遗留问题时,才没有给薛理划地,才没有发放荒芜3年补偿款、土地补偿整治费。 2. 代传华(原村主任郑明权的妻子),在一张青苗补偿明细表里,有面积0.819亩,1210元/亩,已冒领款990.99元。 根据《江东管理所关于高速公路临时用地补偿发放台账》计算,代传华家还应该并已冒领取如下项目补偿款: 经济林木2000元/亩×0.819亩=1638元; 青苗费(1210元/亩×4年)4840元/亩×0.819亩=3963.96元; 产值差补偿(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田土按3000元/亩计算)3000元/亩×0.819亩=2457元。 也就是说,代传华家未被临时占用土地,虚报面积0.819亩,并已冒领取经济林木1638元+青苗费3963.96元+产值差补偿2457元=8058.96元。被举报后在处理遗留问题时,才没有给代传华划地,没有发放荒芜3年补偿款、土地补偿整治费。 3. 彭光权,在《菜场社区五组第一轮高速公路临时占地处理遗留问题分户面积及补偿表》里,有面积4.216亩,其中虚报面积2亩。 未复垦面积2亩×补偿复垦费5000元/亩=10000元; 荒芜3年补偿款×每年600元/亩×2亩=3600元; 根据《江东管理所关于高速公路临时用地补偿发放台账》计算,彭光权家还应该并已冒领取如下项目补偿款: 经济林木2000元/亩×2亩=4000元; 青苗费(1210元/亩×4年)4840元/亩×2亩=9680元; 产值差补偿(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田土按3000元/亩计算)3000元/亩×2亩=6000元。 彭光权家虚报面积2亩,并已冒领取未复垦补偿复垦费10000元+荒芜3年补偿款3600元+经济林木4000元+青苗费9680元+产值差补偿6000元=33280元。 4. 王兴明,在青苗补偿明细表里,共有面积5.783亩,其中,虚报面积1亩。 根据《江东管理所关于高速公路临时用地补偿发放台账》计算,王兴明家还应该并已冒领取如下项目补偿款: 经济林木2000元/亩×1亩=2000元; 青苗费(1210元/亩×4年)4840元/亩×1亩=4840元; 产值差补偿(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田土按3000元/亩计算)3000元/亩×1亩=3000元。 王兴明在《菜场社区五组第一轮高速公路临时占地处理遗留问题分户面积及补偿表》里有面积5.873,含虚报面积1亩。 土地整治费1200元/亩×1亩=1200元; 荒芜3补偿款×每年600元/亩×1亩=1800元。 王兴明虚报面积1亩,并已冒领取经济林木2000元+青苗费4840元+产值差补偿3000元+土地整治费1200元+荒芜3年补偿款1800元=12840元。 5. 冯学文,党员,其女儿冯青系菜场社区会计,在临时占用土地明细表里,有面积1.159亩,实际面积0.459亩,虚报面积0.7亩。 根据《江东管理所关于高速公路临时用地补偿发放台账》计算,冯学文家还应该并已冒领取如下项目补偿款: 经济林木2000元/亩×0.7亩=1400元; 青苗费(1210元/亩×4年)4840元/亩×0.7亩=3288元; 产值差补偿(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田土按3000元/亩计算)3000元/亩×0.7亩=2100元; 冯学文在《菜场社区五组第一轮高速公路临时占地处理遗留问题分户面积及补偿表》里还虚报面积0.637亩。 土地整治费1200元/亩×0.637亩=764.4元; 荒芜3年补偿款×每年600元/亩×0.637亩=1146.6元。 冯学文虚报面积0.7亩,并已领取经济林木1400元+青苗费3288元+产值差补偿2100元+土地整治费764.4元+荒芜3年补偿款1146.6元=8699元。 综上,薛维云身为共产党员,利用社长职务之便,不仅为个人虚报面积23.013亩,冒领取补偿款226447.92元,还为他人提供平台虚报面积9.725亩,冒领取补偿款92299.56元,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恳请纪委监委核查。如有内容不实,举报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绝不后悔!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纪工委 举报人:杨晓华 肖跃华 彭晓英 2019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