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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法院冻结形同虚设 被执行款通过外围转账其他公司

时间:2023-10-10    点击: 次    来源:民呼网    作者:杨兴川 - 小 + 大

陕西宝鸡:法院冻结形同虚设 被执行款通过外围转账其他公司

申请执行方讨要欠款遥遥无期


我叫杨兴川,四川省射洪县人。现就与陕西省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城乡建设)、陕西长城路桥公司(下称长城路桥)尚欠我工程款及利息6536432元,在执行过程所遭到的不公平待遇向你们倾述,希望能引起社会关注及相关领导重视。


2012年4月4日,陕西省宝鸡市凤县人民政府以BT方式将宝鸡凤县建设政府工程省道212过境段改线工程一期项目工程承包给城乡建设(田兴文任总经理),2012年8月20日,城乡建设将该工程转包给长城路桥(田兴文任公司董事长),2012年10月1日,杨兴川通过关系个人承包了该工程隧道劳务。


2014年10月,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并正式通车。一直到2016年的夏天,城乡建设、城路桥两公司欠我上千万的工程款。我与任泽勇等人租房长达两个月索要均无果后,又到北京上访,被告知走司法途径。因为没有钱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不得已在2016年冬天,我们到凤县县委、县政府,给县委书记及县长下跪后,才安排凤县法院矛盾化解中心对此事进行调解,城乡建设、长城路桥两公司共同委托谢林作为两公司的代表与我们调解。2017年1月25日,几方达成初步的调解意见,并草签了调解意见,后临近春节,谢林从宾馆偷偷溜走,我们不得不回到四川过春节。


2017年春天,城乡建设、长城路桥两公司并未按2017年1月25日所草签的调解意见履行义务。鉴于两家公司不履行调解意见,2017年的春天我与任泽勇两人不得不在民间高息借款向法院缴纳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向律师缴纳了律师费。2017年6月5日我们向宝鸡市中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出具了保函,并交了保全费。25天后(2017年6月30日)宝鸡市中院才作出保全裁定。但作出裁定后,宝鸡中院并没有对上述两家公司的财产采取任何措施,仅给交通局发了一个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经过多年的审理,我们为参加诉讼到宝鸡十余次,后经过宝鸡中院判决、陕西省高院判决,到目前长城路桥公司现尚欠我工程款及利息6536432元。


在法院审理此案件时,还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现象。我们欠别人的材料款审理时要求我们支付别人的欠款利息高达3分,而审理我们与长城路桥的工程欠款时,却要求长城路桥支付的利息只有4到5厘,致使我们支付的材料款光利息就有200多万元,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呢?这是典型的双重标准。


 


后来我们了解到,城乡建设与长城路桥系高度关联公司,城乡建设系长城路桥股东。在2020年4月17日,发现长城路桥将法院执行给陕西华中文化科技公司(田兴文岳母占股80%)1400万元,通过与陕西华中文化科技公司协商后又退回长城路桥公司400万元的款项,以申请的形式转账到西安中盛天兴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田兴文姐姐的侄儿)的银行账户,而且陕西华中文化科技公司是2020年才恢复执行就完全执行到位了,可我们苦苦等待数年却没有支付一分钱呢?


城乡建设作为转包人,又是长城路桥的股东,难道不知道我们的工程款没有支付完吗?本该支付给长城路桥的资金又是通过何种渠道支付的呢?在获得的资料中看到,城乡建设与陕西华中文化科技公司往来账户有2000万元之多,这之间又是什么原因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明知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隐匿公司财产,这样的行为属于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


        我们作为靠体力吃饭的农民,因为地方保护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使本来想挣钱养家的想法变成了巨额亏损,到现在因债台高筑而成了有家不能回的社会闲杂人员。我们相信公平正义永远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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