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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监管缺失导致200亩复垦地块沉睡八年无法耕种

时间:2023-06-23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晏美芳 - 小 + 大

撰稿人┃晏美芳

 

总承包第一工程处将复垦项目承包给三方公司复垦,竣工后却是街道办组织居委验收。先是强行流转复垦地块,后是强行划地复耕,对阻止划地的组员一律行政处罚。一小组长被多次举报后退赃3万多元,留党察看1年;另一小组长被多次举报后退赃9万多元,留党察看1年;居委副书记会上检讨;居委主任被引咎辞职;街道纪工委书记被调离;然而,组员要求重新复垦到验收合格的诉求长达八年得不到支持……

 

复垦前后:

      三方公司未进行表土剥离,国土局未组织部门验收

 

       涪丰石高速公路2010年开始修建,2013年11月通车。

2014年1月23日,重庆市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方公司”)与临时用地复垦责任单位重庆涪丰石高速公路总承包部第一工程处(下称“总承包第一工程处”)、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下称“江东街道”)签订其由达意建司负责高速公路临时用地复垦相关工程的《涪陵高速公路临时用地复垦施工三方协议书》。

总承包第一工程处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据《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下称“172号文件”)规定,应当要求三方公司先对拟损毁的200多亩(耕地、林地等)地块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党员杨晓华说:“复垦前,三方公司未对表土进行剥离,渣滓从隧道里运出来直接覆盖在表土上。”

   

图为:《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


复垦期间,每天一台挖机,挨着挨着挖坑,几个工人把石头堆到坑里,至今还有很多坑的石头没有覆盖泥土。杨晓华说:“涪陵区政府国土资源局作为监督主管部门,没有任何领导干部或者工作人员来现场对三方公司实施土地复垦进行监督。”

项目竣工后,根据《172号文件规定,由总承包第一工程处向涪陵区国土资源局书面申报竣工验收,收到申报后国土局牵头组织区农业、林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和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建设业主单位、复垦施工单位、复垦项目所在街道、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对复垦土地逐宗进行验收,合格的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172号文件还规定,复垦验收合格后,由涪陵区国土局组织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业主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地江东街道参加,由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三方公司)将复垦后的土地移交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5组、7组、8组,并签订《交地备忘录》。

组代表彭晓英称说复垦项目竣工后,涪陵区国土局并未组织区农业等相关部门对复垦地块进行验收。

从时任居委监督主任晏美芳提供的一份协议书上看,由三方公司单方制作的一式五份协议,只有三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庆波、居委5组组长薛伟云、见证方居委主任郑明全签字、加盖居委公章,7组、8组组长并未签字确认。

 

图为:三方公司单方制作的一式五份协议


协议书称,三方公司已完成全部复垦工程(部分零散地除外),未完成复垦面积26.328亩(即:13.49亩、3.098亩、9.74亩)三家地,一共赔偿8.5万元由农户去完成。

涪陵区国土局陈姓工作人员说:“我们没有收到复垦义务人竣工验收书面申报,也没有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黄姓工作人员也说:“我们没有收到涪陵区国土局上报材料,也没有给他们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区长信箱回复:

组长已签字确认,群众还领取地力下降费,相当于认同复耕到位

  

组代表彭晓英、党员杨晓华、肖跃华向江东街道书面投诉,称5组、7组、8组征用面积存在差异,复垦不到位,承包户无法耕种,要求复垦费补偿到农户,由农户自行复垦。

江东街道2017年1月22日信访答复称,根据《土地复垦条例》规定“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使用临时用地的高速公路建设业主是复垦责任单位,是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该地块施工单位已复垦交给农业社,不存在支付复垦费到农户的问题,反映的问题不予支持。

复垦所在地江东街道,作为签订《涪陵高速公路临时用地复垦施工三方协议书》见证方,难道无权监督三方公司复垦直至验收合格?组代表彭晓英等人向涪陵区国土局反映,回复仍是“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使用临时用地的高速公路建设业主单位是复垦责任单位,组织施工队实施了临时用地复垦,并将复垦后的土地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

2017年10月,时任居委监督主任晏美芳向重庆市长信箱反映,涪陵区长信箱回复竟称,达意建司(三方公司)进行复耕后“5、7、8组组长在验收协议上签字确认”,群众还领取了地力下降费233000元,“相当于认同土地复耕到位”。


 

图为:信访回复:“相当于认同土地复耕到位”


2017年12月,晏美芳再次向涪陵区长信箱反映,江东街道回复辩称,达意建司(三方公司)复垦完成后,支付给居委会8.5万元转给5、7、8组作为三宗地26.326亩面积涉及组员自行复垦,但由于达意建司在《协议书》上“擅自”增加了7、8组,因此没有7、8组组长签字。

2018年1月,晏美芳又向涪陵区长信箱反映,江东街道回复又辩称,5、7、8组原(现)任组长在复垦验收表签字“同意验收”,群众并领取了地力下降费,土地复垦是事实,7、8组未签字的协议是达意建司与5组单独协商,针对5组进行一次性补偿8.5万元所拟定的协议,该协议不涉及7、8组组长签字,并且该协议无效的。

 

区纪委现场督办后:

流转复垦地块不成却强制复耕,两名组员阻止划地被行政处罚


一份单方制作的协议书,三个居民小组只有一个小组长签字、居委主任签字、加盖居委会公章后,三方公司却将复垦后的土地丢给集体经济组织5、7、8组。小组长在会上说,土地需要流转出去,不允许耕种。

2018年1月10日涪陵区纪委和江东街道工作人员到菜场居委召开5、7、8组高速公路临时占地遗留问题动员大会制定处理方案:

一是临时占地以后的组界划分;二是临时占地荒芜补偿(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个人土地均按照600元/亩/年的标准定额补偿3年,无论是集体土地还是个人土地一次性补助1200元/亩用于对荒芜土地进行开垦整治);三是将临时占地划分到户;四是其他问题处理。

2018年3月27日,江东街道组织居委干部到五组划分土地,因临时占地复垦项目竣工后,涪陵区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没有执行《172号》文件,导致一次性补助的1200元/亩农户无法复耕,组员田某、组代表彭某英阻止划分土地被派出所带走。田某被拘留5天、彭某英被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土地就此被强制划分。

 

图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督主任、党员、组代表持续举报:

两组长退赃留党察看,居主任辞职,副书记检讨,纪工书记调离,复垦地块仍不能耕种


居委监督主任晏美芳等人多次请求江东街道纪工委调查7组组长游德明临时占地经济问题,纪工委书记周世明称不属纪委工作范围。事件直至自媒体曝光,区纪委转函江东街道纪工委后,游德明才被查出,退38053.7元留党察看1

党员杨晓华、肖跃华、组代表彭晓英持续实名举报5组组长薛伟云临时占地经济问题,才被后任纪工委领导班子查出,退赃97699.72元, 留党察看1年。

居委主任王世云带头强行划地,进KTW谈安装天然气项目被多次举报,多次党员会上书面检讨,并引咎辞职。

居委副书记周晓明(现任菜场居委书记职务)带头强行划地,进KTW谈安装天然气项目被多次举报后,党员会上书面检讨。

江东街道纪工委书记周世明因菜场居委工作没有做好被调离。

几名干部虽然被处理,但强行划给农户复耕的地块至今无法耕种。

  


图为:2023年5月8日航拍图片


为了再次确认复垦项目竣工后是否验收,2022年3月22日,晏美芳向江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开2014年1月23日三方公司与临时用地复垦总承包第一工程处、江东街道签订的由三方公司负责高速公路临时用地复垦相关工程的《涪陵高速公路临时用地复垦施工三方协议书》,江东街道以该协议书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

       2022422日,晏美芳又向涪陵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开涪丰石高速公路临时用地江东街道菜场居委200余亩面积在2014年工程复垦竣工后的《验收合格确认书》、《交地备忘录》包括对复垦的质量要求。江东街道才回复称“经检索查找,你申请公开的不存在”。



图为:信息公开,没有查询到《验收合格确认书》、《交地备忘录》


       20225月,现任江东街道办事处主任卢兵、政法委员喻天祥、居委书记周晓明前往晏美芳家,卢主任才说出实情,临时用地复垦竣工后,确实没有经过区国土局验收、确实没有《验收合格确认书》、确实没有《交地备忘录》。“是我们街道办组织社区验收的,当时那些领导有的退休了,有的走了,我们也只能并且正在极力的想办法,比如说引进项目来化解这些事。”卢主任说。

一年过去了,既没有引进项目的信息,也没有重新复垦的行动,电话也被卢主任拉黑了。“农民靠的是土地吃饭”党员杨晓华、前任监督主任晏美芳、组员彭晓英、张娅等人如是说,现在只能向社会呼吁,希望能够引起上级部门重视,要回属于自己能耕种的合格复垦土地,同时也恳请上级纪委监委核查该事背后违纪违规问题。

 

以下五个问题值得深思

一,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办公室20121211日印发的《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并抄送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李渡新城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国土局又是临时用地复垦涉及有关问题的主管监督部门,为何不执行本局公开印发的文件?相关部门相互监督措施在哪里?

二,区长信访回复称达意建司(三方公司)进行复耕后5、7、8组组长在验收协议上签字确认,群众还领取了地力下降费233000元,相当于认同土地复耕到位。请问种及灵(现任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区长,你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法学博士学位,你在哪里看见7、8组组长在验收协议上签字确认的?你在回复之前难道没看过《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复垦条例》?回复的依据是什么?

        三,一次性补助1200元/亩让农户能够复垦到位当初为什么要请三方公司来复垦?三方公司复垦项目竣工后为何不书面向涪陵区国土局申报验收?区纪委为什么不深入调查?土地复垦不到位组员阻止划地为什么还被行政处罚?为民服务、严格执法的宗旨在哪里?

       四,组员多次举报小组长游德明、薛伟云涉经济问题纪工委书记周世明为何说不属于查的范围?后来为什么又被新一届纪工委班子查处了?

       五,江东街道组织菜场居委对临时用地复垦验收执行《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复垦条例》哪一条?不知道三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庆波背景有多深、给你们利益多大、从而让你们一边为他造假一边损害群众利益?


法律链接: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六条第二节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复垦。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第三十六条  负有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二) 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复垦费的;

       (三) 在土地复垦验收中弄虚作假;

       (四)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 在审查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组织土地复垦验收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 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注明:本文由江东街道菜场社区监督委员会前任监督主任晏美芳等人组稿、发布,对文章内容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欢迎转载、评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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