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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重心下移

时间:2019-06-07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12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举行。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实行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对我国生态环境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重点要完成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市(地)级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级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生态环境机构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以上三项主要任务对于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督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会上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现场执法。同时,生态环境监察职能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自治区及各盟市、旗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现有旗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旗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一并上收到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重心向盟市、旗县(市、区)下移,强化属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据介绍,今年1月31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将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纳入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统筹实施。2019年按有关要求,全面完成自治区级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到2020年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新制度高效运行,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好祖国北疆这道亮丽风景线提供坚强体制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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