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06 点击: 次 来源:两江财经 作者:两江 - 小 + 大
金融主管、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8年12月3日,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公开一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披露,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因违法受到了处罚。 根据“渝银罚〔2018〕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给予其“警告和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到底侵害了消费者什么样的合法权益?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尽管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没有披露浦银行重庆分行具体的违法行为,但是可以从“违法行为类型”看出端倪。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7、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两江财经认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若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相关规定,较容易在三个方面被罚,一是“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是“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三是“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对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而言,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在接受了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的处罚以后,可能还会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在相关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暂未查询到信用“黑名单”中有上述信息。业内人士指出,处罚机关将被处罚单位记入信用档案,应该会有一个时间差,所以才会出现在信用系统里面暂时查不到该项行政处罚的情况。 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旦被主管、监管部门查获,我们相信相关金融机构会付出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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